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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工执法的乱局应彻底改变

发布时间:2021-01-21 16:53:36 阅读: 来源:灯笼厂家

临时工执法的乱局应彻底改变

临时工执法管理成为基层的一种普遍现象,其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。执法的“临时工”,也可以上溯到古代。今日公安和城管,类似于古代的“衙役”,在古代,“衙役”是一项义务,由老百姓轮流、无偿承担。宋朝王安石改革,将一部分由老百姓承担的无偿徭役,变成了雇役,老百姓出钱交给政府,政府拿出其中的一部分,向社会雇佣一些乐于从事此种工作的人出力跑腿。到了清朝的时候,这类活计基本都是雇役,不再向民间强行摊派了。这种雇佣制、长久化的做法,符合执法专业化的趋向,本来是一种进步。但是,因为衙役职业化了,从业者反而多为社会无赖之徒,盘踞衙门,鱼肉百姓,形成严重的社会问题,尤其,大量“临时工”加入衙役队伍,危害更为深重。   按照清朝的规定,州县政府衙役的数量是相当有限的,一个县正式定额或者说编制,以八十名为限,但实际人数远远超过定额。超出定额,并不在编制之内的衙役,叫做“帮役”或“白役”,用今天的话说,就是临时工。据历史记载,一个正式的名额下,一般有三四名“帮役”,一些州县仅“白役”就有上千人。按照周保民在《清代地方吏役研究》中的估计,清朝全国地方吏役人数当在两百万左右,其中大部分是“白役”即临时工。   一方面,随着经济社会发展,确实需要有更多从事社会管理的人员。一个数万人到数十万人的县,如果从事治安司法征税的人员仅仅数十人,可能真的无法满足需要,在编制被定死的情况下,招收临时工是不得已的选择。但最为关键的是,从事衙役这类被认为是贱役的活计,实际上有很多实在的好处,吸引了一些游手好闲的地痞无赖,争做衙役,编制容不下,就宁作临时工。表面看,衙役尤其“帮役”的薪酬待遇是非常低的,正式只有一种叫做“工食银”的报酬,一年的平均水平仅仅是6两银子,其购买力相当于今天一两千元人民币。而不在编制的“白役”没有正式报酬。因为衙役胥吏这种活计,是为官府打工,官府这张虎皮含金量很高,只要善于使用,都可以随时变现。官府既然不能给衙役们正常的报酬,那么,就默认、允许甚至放纵他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。无论催粮收款,还是办理刑事案件,都是敲诈勒索的绝佳机会。包括“帮役”问题在内的衙役虚吏为非作歹问题,清朝很多思想家提出各种解决的建议。如黄宗羲建议恢复古代的“差役”,废除雇役,即由老百姓轮流当差,差事结束后仍回归田里,这样,如果一个人当差的时候欺负了别人,那么,以后别人当差的时候也会欺负他,“知我之今岁致难于彼者,不能保彼之来岁不致难于我也”,怕以后被报复,不敢作恶。黄宗羲还认为,轮流当差的乡民“伎俩生疏,不敢弄法”。黄宗羲的建议似乎有理,但是与执法者专业化的方向不符,无法实行。黄宗羲还建议用读书人即士人充当衙役胥吏,以提高衙役胥吏的素质。而顾炎武则认为应该制定编制,淘汰冗滥,他认为,一个职位多达六七人共充,“若不生事端,何以为活?”也有人认为应该增加他们的工食银,提高待遇,并且给予出身,也就是表现好的,可以选拔当官,由正面激励促其奉公守法。这些建议,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。   古代衙役及其临时工“帮役”中存在的问题,今天的公安城管中不但仍旧存在,如编制不够,执法者素质低下,野蛮执法等等,而且有些可能更加严重,更有时代特色。古代编制外的“帮役”基本上没有报酬,他们只有在执法活动中,通过向被执法者勒索好处以解决自身的生存需要。今天,执法机构的临时工由于待遇低,政府给予的经费少,便允许他们通过乱罚款,乱收费和没收创造收入,自谋财路,甚至制定罚款没收指标,根据完成指标情况予以提成奖励。这种做法,迫使执法的临时工为创收而违法,甚至吸引了一些素质低下的不法之徒挤入公安城管队伍之中,利用政府名义,谋取不义之财。一些管理者不但放纵临时工的野蛮执法,甚至认为这些充满暴力倾向,以拳脚执法的临时工是刁民的对手,敢打敢拼,能够吓唬老百姓,出了事则开除了事,重新召开新人,成本极低。这是今日基层政府乐于使用临时工的重要原因。基层政府的城管警察等,与老百姓最近距离接触,其执法行为与老百姓人身权,财产权密切相关,这种特点要求执法者要有法治精神和文明素养。而现实情况恰恰相反,这些执法者不但素质低下,甚至是根本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。从提高执法水平,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,高度依赖临时工的管理方式,应该彻底改变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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