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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借贷投资的风险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6 02:26:42 阅读: 来源:灯笼厂家

借贷网讯 投资的钱是借贷过来的,被告郭某系平顶山市某投资公司(以下称平顶山投资公司)法定代表人,2011年4月,该公司与天津某私募股权投资公司(以下称天津私募投资公司)签订投资协议,将客户投资的资金汇到天津私募投资公司,投资到期后由平顶山投资公司向客户返还投资份额。

具体该案案情如下,2011年8月23日,原告向平顶山投资公司投资10万元,2011年11月19日,平顶山投资公司通过被告郭某的帐户向原告返还115000元。后原告又向平顶山投资公司投入183000元,被告郭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,借款人签名为郭某。同日,被告代表平顶山投资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;同日,原、被告又签订一份协议,内容为郭某、魏某于2011年12月15日签下此协议,为郭某给魏某打下欠条为据,当魏某收到平顶山投资公司的还款后,不得再以欠条向郭某要求还款,如未收到,郭某将以欠条为据向魏某还款。后原告魏某持欠条要求被告郭某归还183000元,被告一直未偿还。
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该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作为平顶山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其收取原告钱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,代表的是平顶山投资公司,原告将钱款交付被告并非出于借贷目的,而是为获得利润而对平顶山投资公司的投资,原、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。
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平顶山投资公司非合法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,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,其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收取资金,投入天津投资公司,取得利润后再将本金及利润一同返回投资人,该行为系法律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,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,遂做出以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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