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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借贷关系还是委托关系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4 18:04:47 阅读: 来源:灯笼厂家

借贷网讯  本案是借贷关系还是委托关系,责任是完全不同的,2001年2月到5月间,原告周某通过案外人肖某交给被告邓某人民币75000元,被告向肖某出具了收条,注明“A05、016入股金”。2003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,事实和理由是被告因炒股资金紧张。

具体该案案情情况如下,向原告借钱,原告通过肖某交给被告75000元,被告收到钱后,一直未归还,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,被告却称该款被其用于炒股全部亏完了,仅偿还5000元。被告答辩称原、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,75000元被告确实收到,但该笔款项是原告自己用来炒股的,资金已亏损殆尽,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。
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,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,告知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,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,以被告无证据证实其将收到的资金用于炒股,被告转委托他人操作未经原告同意,且非法在场外进行交易,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予赔偿。
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将75000元交付被告,被告按照原告的指令进行股票交易,原、被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,双方未就报酬进行约定,应视为无偿的委托合同,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,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,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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