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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拾金不昧进行酬谢这个可以有

发布时间:2020-07-13 11:16:48 阅读: 来源:灯笼厂家

日前,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被服务员归还。杨女士丈夫到茶馆领回现金时给服务员200元酬谢。回家后,杨女士觉得不应该给酬金,夫妻俩到茶馆当着茶馆人员的面起了争执,最后当事人退回了200元。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,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。 (据6月14日《新快报》)

按 “惯例”,拾金不昧者面对失主的酬谢,往往应大度地予以拒绝,这才似乎更符合大众的“审美观”和道德观,然而出人意料的是,拾金不昧者竟然接受了酬金,这未免有损“高大形象”!而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,失主杨女士不但将酬金要了回去,还打算对服务员“曝光”!给人一种“忘恩负义”“好人难做”之感,令人遗憾。

200元钱“撞”了道德的“腰”

杨女士认为服务员不该领酬谢,可能是从自己身为顾客的角度出发,但是笔者认为,拾金不昧者服务员的身份并不影响他拾金不昧的道德定性。而赠送酬金后索回,等于先给了人家“一个红枣”,然后再“打他一耳光”,如此反复与折腾的“逗你玩”,叫人情何以堪?

杨女士的行为表现,是无法在道德上立足的,也无法获得认同。从事后舆论一边倒的情况就可以看出,她给报社打电话投诉曝光,相当于自揭其丑,不仅没有获得道义上的支持,反倒招来了满地口水。

但是这场口水战中没有胜者。做好事没有得到表扬而被伤害,这让人想不到,也想不通。赠送酬金后索回的行为是不理智的,拾金不昧,助人为乐等善举需要精心的呵护,才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,即便不能得到褒奖,但也不应伤害。

在当下这个时代,我们既需要表彰那些“最美”的善举,也需要防止伤害善举的行为。在制度上,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支持对拾金不昧者给予法理支持,规定应按拾得物品价值相应的比例作奖励。

在国内,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拾遗规定》)中规定:对拾金不昧的个人,可按拾获财物价值的10%的金额给予奖励。这个做法值得肯定。有了法理上的规范,也不会造成“不应领取”的误解与争执。如此,做好事者才能抛下顾虑,轻装上阵,社会道德的弘扬才会有可靠的基础。

笔者认为,与其一味指责杨女士,不如厘清以后我们到底该如何对待拾金不昧者,“道德追杀”不如“道德帮助”。我们不需要从道德上指责杨女士而获得的快感,而是要借此事件正本清源,将此作为一面反思的镜子,才能有助于推进社会道德的进步和风气的好转。(新华网)

要回“小意思”背后的意思

服务员拾金不昧,失物得而复失,失主拿钱酬谢,服务员感谢将钱收下,这本来是一件很温馨、很圆满的小故事。但没想到剧情还没结束,更没想到结局竟会逆转。女失主不但要回了那200元“小意思”,还希望媒体能曝光她的“恩人”。

此事一经报道,失主招来一片指责声,将之斥责为“恩将仇报”,太不够意思。说实话,失主此举确实不太恰当。从情理上说,中国人讲究“滴水之恩,涌泉相报”。

自己的钱丢了,别人捡到还给你,是对你有恩,说声感谢是必须的,给点回报也是应该的,相比失而复得的5000快钱来说,一声谢谢,200块钱的确是“小意思”。既然是自己主动给了人家酬金,哪有往回要的道理。要回酬金不但是打拾金不昧者的脸,更是打自己的脸,缺乏感恩的心,丢脸丟到了家。

从法理上说,酬金不是拾金不昧者索取的,是失主丈夫主动和自愿给的,并且双方都认可,符合赠予口头合同的要约。给服务员200元是赠与行为,你情我愿,受法律保护。失主突然要求收回酬金,是单方面违约行为,缺乏基本的合约精神。

从失主索回“小意思”的事情中,我们可以看出一点“意思”。第一层“意思”,让好人吃亏将损害向善力。一个正常的社会,不但应该多出好人,还应该不让好人吃亏。善心不但需要鼓励,更需要呵护。呵护善心,不但需要政府的努力,更需要每个公民的努力。

只有我们每一个人对帮助别人的人不吝赞美,对帮助自己的人懂得感恩,接受别人帮助的同时,也不忘去帮助别人,这样善心才能互动,良俗才能养成,社会才能更温暖。否则的话,善心遭到践踏,向善力必然下降,受损的将是每一个人。

第二层“意思”,善心需要人呵护,也需要法律保护。对见义勇为如此,对拾金不昧也是如此。明确相关的法律规范,保护的不单是当事人的正当权益,更是良善之心。现在不少地方正在制定《拾遗规定》,对酬谢、奖励给出明确规定,这就是一种良好的探索,将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纠纷。(红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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